(一)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上述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二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第二條
3.《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
(二)高校畢業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登記失業人員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一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第一條
3.《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