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目錄
《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產品或服務具體是指汽車、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原油、成品油、音像制品、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等產品或教育、醫療、典當、視聽節目網上傳播等服務。經營上述產品或服務的企業應當通過相關審批部門的行政許可,并取得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