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準《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二、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優化流程、完善制度,確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穩過渡。要強化企業自我管理、行業協會自律和社會組織監督的作用,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切實讓這項改革舉措“落地生根”,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催生發展新動力。
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和《方案》,相應修改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工商總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全市通用章程范本可以從官網下載,以下是實行認繳制后的注冊資本出資時間規范描述方式,僅供參考,根據章程約定時間股東繳納出資后在全國企業信用公示系統內公示。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張三 | 50萬元 | 貨幣 | 公司成立起20年內繳納 |
王五 | 50萬元 | 貨幣 | 公司成立起20年內繳納 |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